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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 2015-07-18 作者: 史志办 字体:[ ]

———在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6年10月18日)

  朱佳木

同志们:

  今年是新编地方志工作大丰收的一年,是我国地方志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件事:

  第一件是4月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了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大会。这是地方志工作有史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展评选先进的活动,也是有史以来地方志系统开展的评选先进活动第一次得到国家人事部门的参与和认可。经过广泛推荐、逐级把关、反复审核,共有31个单位和10名同志被授予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还评选出了全国方志先进集体244个,先进工作者484名。这次活动扩大了地方志工作的影响,振奋了地方志工作队伍的精神,使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受到很大鼓舞。

  第二件是5月18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施行。这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是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盼望已久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它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巨大关怀,反映了各有关方面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地方志工作给予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凝聚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对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对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军、武警部队方志办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给予我们的配合协作,致以衷心的谢意!

  为了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指导小组于6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地方志工作机构务必抓住《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利时机,结合首轮修志经验的总结和第二轮修志的实践,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头等重要任务,抓紧抓好。5个月来,各地各单位普遍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活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富有创造性。不少地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内部学习,帮助大家逐条理解《条例》,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宣传普及,大造舆论,形成声势,扩大了《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影响;有的还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与法制部门沟通,动员和安排省、市领导通过报纸、电视,发表文章、讲话,带头宣传《条例》,并把学习宣传《条例》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中。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全国地方志工作队伍不愧是一支具有勤奋、奉献、创新精神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题就是交流前一阶段大家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经验,研究如何把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以及如何利用《条例》颁布的机遇,把地方志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全军和武警总部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几乎都出席了会议。一些基层工作单位的同志,也应邀前来参加会议。因此,这次会议是《条例》颁布后指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层次较高、与会人数较多的会议。希望大家充分利用这个机会,认真把会开好,争取开出成效来。

  下面,我着重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意义极为重要和深远,可以说无论怎样估计都不为过。我们要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必须深刻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意义。

  (一)《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

  我们党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在2002年的十六大上,又提出要“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在2005年中央3号文件上,进一步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为加快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法制保障。《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正是对我们党所提出的这些重要方略、方针的贯彻落实,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又一成果,填补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一项空白。现在,文化领域中需要立法的工作有很多,国家较早地对地方志工作立法,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凸显了地方志工作作为国家基础性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性。我们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来认识《条例》制定和颁布施行的意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文化法制建设的具体行动。

  (二)《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是对我国地方志自古由国家组织编修的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连绵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已经延续2000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据不完全统计,仅现存的历代旧志就有8000多种、10万余卷,约占我国全部古籍的十分之一。正如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博士所说,世界各国的古代文化都没有留下与中国地方志相类似的文献。而中国这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现象之所以能延续上千年流传至今,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隋唐以后历朝历代都把修志当成国家行为,作为官职官责。特别到了明、清两朝,更是由朝廷反复颁布修志诏谕。元朝和明清时期,朝廷还多次出面组织编修国家一统志。民国初期,中央政府甚至命令各地设立方志馆、方志局,编修从省到县的三级志书,并颁布过修志条例与规定。但是,无论哪朝哪代,都没有为修志立过法。因此,《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是对我国古代由国家组织修志这一古老传统的继承,更是对这一传统的发扬光大。它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保证了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从如何更好地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角度,深刻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深远意义。

  (三)《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从成立初期,就对编修地方志工作十分重视。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修志任务就被列入国务院《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并且成立了中国地方志小组。至1960年,全国有530多个县开展了新编地方志工作,250多个县写出了初稿,30多部县志正式出版。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原因,修志工作一度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编地方志工作再次掀起高潮。1981年成立了中国地方史志协会(中国地方志协会前身),1983年恢复了中国地方志小组(改称指导小组),由国务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代管。从此,以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名义发出了一系列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文件。正是在这些文件的规定和指导下,全国从省到县普遍设立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三级志书的首轮修志。截至2005年底,首轮修志规划内的6000多部志书,已完成91.7%;全国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已接近1.5万人。可见,新编地方志工作无论是在政府投入的力度、修志的广度上,还是在修志的成效上,都是历朝历代所无法比拟的。这说明,过去那种靠文件来推动修志工作的方法,在当时条件下是完全可行的和有效的。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多样化,政府职能也相应发生转变。在这种新形势下,如果再像过去那样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手段来组织地方志工作,已经难以适应需要,甚至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已经不起作用了。怎么办?地方志工作是一项事业,不能像对待企业那样,任凭市场原则起作用。办法只能是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地方志工作规范、有序、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制约不自觉履行责任、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解决一些地方在地方志工作上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组织协调困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我们常讲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我认为,《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施行,就是地方志工作领域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我们应当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角度,来认识《条例》制定与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二、深刻理解《条例》的丰富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例》全文只有22条,不到2500字,但内容却极其丰富,不仅规定了《条例》制定的宗旨、适用范围,而且规定了地方志的内涵与外延,各级政府对于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任务,修志的原则与要求,志书编纂的权限,修志队伍的组成原则,修志的年限间隔,社会各界对修志的责任,志书审查验收的标准与办法,志书的备案与文稿管理,志书的性质与著作权、署名权归属,地方志工作的目的与责任,对地方志工作者的表彰与奖励,对未按《条例》规定修志行为的查处,以及对军事志、部门志编纂的原则规定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基本问题,有的还是过去很长时间含混不清或争论不休的问题。对此,《条例》都没有回避,都给予了明确回答。我们要逐条学习,逐条领会,同时,又要抓住重点,力求掌握它的主要精神。

  《条例》的主要精神是什么?或者说它主要解决了哪几个比较重大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分析,可以有不同的归纳。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些概括,提出来和大家交流,共同学习领会。

  (一)《条例》明确了什么叫作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的问题。

  1.关于地方志的概念。对此,方志界过去有多种观点,如说地方志是历史书、地理书、政书、历史资料、国情书、百科全书等等。1986年,胡乔木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编出来的书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此后,“资料性著述”说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另外,地方年鉴究竟算不算地方志,各方面意见也不一致。《条例》在拟订的过程中,曾为此广泛征求过意见,并召开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最后明确“地方志”的内涵为“资料性文献”,外延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这样的界定,不仅更加清晰了地方志概念,而且突破了传统的解释;不仅有助于提升地方志的学术品位和科学价值,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地方志工作的领域。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年鉴,不等于地方志就是地方综合年鉴。正如《条例》所说,地方志书是“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而地方综合年鉴是“年度资料性文献”。我们要防止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用编辑年鉴来代替修志工作。

  2.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概念。对这个问题,过去的看法也不是很清楚、很统一。这次,《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并不仅仅是编书,尤其不是编一部书,而是以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中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点非常重要,应当成为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方针。

  3.关于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属性。过去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各种说法,甚至有些纠纷。这次《条例》明确规定:第一,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只能由本级政府负责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二,凡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要依法查处;第三,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均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编纂的人只可享有署名权;第四,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等,要由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为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后,要移交档案馆或方志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更不得损毁。这就非常明确地界定了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官书”性质。

  4.关于军事志、部门志与地方志的关系。过去,军事志、部门志虽然是作为地方志一个组成部分来对待的,但缺少法律依据。这次,《条例》对此虽然只附带说了一句,然而就是这句话,给了军事志、部门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说明它们也属于地方志范畴,只不过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罢了。

  (二)《条例》明确了各方面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问题。

  1.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之责。《条例》在肯定新时期地方志工作中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负有领导之责,要把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修志规划,并要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规定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负有对全国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之责。总的精神就是,地方志工作是“官职官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2.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之责。在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中,地方志工作机构尽管一直担负着具体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双重职能,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一直没有得到准确定位。这次,《条例》规定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即第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第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第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第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着重规定了地方志工作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方面的责任,例如,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建设地方志的资料库、网站等等。这些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和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3.明确了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之责。地方志是全面系统记述特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书,离开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和配合,就会成为无米之炊。过去,社会的法人和自然人对于地方志工作机构所要征集的资料,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而这次《条例》规定,各地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并且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地方志记述的全面、系统、准确,至关重要。

  (三)《条例》明确了如何保证志书质量的问题。

  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保证地方志质量的措施。

  1.从规定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上保证。《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2.从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的组成上保证。《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从规定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出版批准制度上保证。《条例》规定,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查验收的主体的审查验收,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部门的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要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而且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反映本行政区域的历史与现状是否全面、客观。同时还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就交付出版,或内容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上级或本级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规定政府要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上保证。

  总之,对地方志工作的所有重大问题,《条例》几乎都以法律条文给予了规定,是非常务实、非常科学、非常精练、非常系统的。它是我们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开展地方志工作最权威的依据,最有力的武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反复领会,不断加深理解,切实掌握运用。

  三、抓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对此,我们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任务,首先是搞好对《条例》内容的学习和队伍的培训,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各地、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搞好全员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等多种办法,使地方志工作者尽快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树立依法修志观念,促进机关职能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其次,要乘势而上,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了解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各地、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多种途径,采取音像、图片、文字、对话等多种手段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得越好,地方志工作的开展就会越顺利。再次,要抓住机遇,就《条例》贯彻落实中的问题,主动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只要领导对《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地方志工作的作用有了足够的认识,《条例》的贯彻落实也就有了切实可靠的保证。

  关于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我就讲这么多。下面,我想就贯彻落实《条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点意见。具体说,就是搞好五个结合。

  (一)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加紧各地地方志立法的工作结合起来。此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走在了全国地方志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前面。现在这些地方需要把过去已经出台的法规与《条例》对照一下,凡与《条例》相抵触的,需要提请有关部门作相应修改。还有的地方正在启动或打算启动地方志的立法程序,这些地方的地方志机构也应提醒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熟悉《条例》,以便在制定地方法规时与《条例》相衔接。我们建议一切有条件的地方,都要根据《条例》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制定本地《条例》的实施办法等,使《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推动地方志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二)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最终完成第一轮修志和开展第二轮修志结合起来。现在,第一轮修志虽然比五年前又有很大进展。三级志书规划的完成率,2005年底与2001年底相比,省志提高了22%,达到88.2%;市志提高了24%,达到95%;县志提高了9%,也达到95%;总完成率提高了16%,达到91.7%。但是,仍有12%的省志和各5%的市志、县志没有完成。另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武警部队虽然都已发文启动了第二轮修志(西藏是把首轮和第二轮修志合并进行的,海南则准备在2007年全面完成首轮修志任务后再启动第二轮修志),但工作进度参差不齐,很不平衡,还有不少涉及全局的问题有待我们研究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条例》的颁布施行无疑是一股东风,有助于推动第一轮修志的扫尾和第二轮修志的开展。我们要有意识地用贯彻落实《条例》来促进第一轮修志的扫尾和第二轮修志的开展,同时,用抓紧第一轮修志的最后完成和开展第二轮修志来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总结首轮修志的经验教训结合起来。首轮修志取得的辉煌成就有目共睹,其成绩和经验必须充分估计,充分肯定。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仓促上马、缺乏经验、机构不健全、条件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原因,首轮志书无论在内容、文字上,还是在编校、版式、装帧、印刷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憾,有不少教训。这些经验也好,教训也好,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宝贵财富,都应当认真总结,以便吸收消化,变成营养,在第二轮修志中发挥作用。

  人类社会是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前进的,只有善于总结经验的人才有可能取得进步。《条例》从制订到颁布3年多,其间不知开过多少会,改过多少稿。这个过程就是总结经验的过程,总结历代修志经验,特别是总结我们首轮修志的经验。因此,《条例》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总结经验的产物,是经验的结晶。另外,我们这次会上要讨论的《关于编纂第二轮地方志书的若干意见》也已制订了2年多时间,中间也开了不知多少会,改过不知多少稿。为什么要反复修改,反复征求意见,一方面是为了使这个文件能切实反映编纂工作的规律,做到一有用,二可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都对规律性的东西认识还不够,对经验教训总结得还不够。我希望大家在这次会上对这个稿子再认真讨论一次,如果认为还不成熟,就继续改,直到大家满意再出手。我们要用制定《条例》的那种精神来制定这个文件,使它起到与《条例》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作用。

  从全国大多数地方看,第二轮修志的上下限一般为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和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这意味着下一轮修志的时间,一般要到2020年左右才开始。因此,从总体上说,第二轮修志的时间是比较宽裕的,不必急于动笔,急于成书。我认为,在第二轮修志启动后,首要的、第一位的工作应当是结合学习《条例》,深入总结第一轮修志的经验教训,把编纂方针、记述原则、体例篇目、图文搭配、版式设计等问题进一步解决好。其中,有的是具体问题,如书名的“志”字前面有无必要加“通”字,照片集中放在书前好还是随文好等等;有的是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如怎样理解和实行“秉笔直书”的原则,怎样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等等。显然,要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把经验真正总结出来,不下一番功夫是难以做到的。另外,还要把规划制定好,把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好,把队伍组织培训好。总之,一句话,充分做好第二轮修志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继承和发扬第一轮修志的长处,避免其不足和缺憾,使第二轮修志的质量从一开始起步,以及从内容到形式,都能比第一轮修志有一个切实的明显的提高。

  顺便说一下,方志出版社正在实施精品工程。就是说,今后凡是在方志出版社列入精品工程的志书,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是佳志良志优志。反过来说,只有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志稿,方志出版社才能将其列入精品工程。希望大家支持这项工作,把好的志稿拿到方志出版社来,通过这项工程,在方志界逐渐形成自己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大家不断增强精品意识、品牌意识,推动志书质量一步步提高。

  (四)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加强读志用志工作结合起来。志书是由政府主持、专门机构和人员编纂、使用大量经费和时间、调集各方面资源而成的,其内容之庞大,资料之全面,是其他任何部门的资料书所无法相比的。它是一个无所不有的宝库,一座取之不尽的宝藏。但是,要使这个宝库、宝藏中的宝贝发挥作用,必须做好开发工作。因为,现在一部县志起码上百万字,有的几百万字,市志、省志更是动辄上千万字、几千万字。对于一般读者,不要说看,就是摆都没有地方摆。即使专门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人,也很难从头看到尾。因此,把志书编写出来还只能说做完了一半工作。另一半工作,或者说更重要的工作,还在于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搞好读志用志。《条例》把组织开发地方志资源、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当成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责任。对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大用志力度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一个侧重点。

  (五)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刚刚闭幕的六中全会集中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了建设和谐文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坚持正确导向,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等。在这方面,地方志工作无疑具有特殊的优势,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因为,地方志自古具有存史、资治、教化的社会功能,是建设和谐文化的天然载体。我们要组织地方志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六中全会文件,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对《条例》的内容和《条例》的意义进行再认识,增强用地方志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自觉性。

  同志们,第三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召开至今已近5年,第三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任期即将结束。我们要紧紧抓住《条例》颁布的有利时机,把学习贯彻《条例》的文章做好做足,用《条例》统一我们的思想、规范我们的行动、检查我们的工作,用《条例》推动地方志事业进一步发展,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用更多的优异成绩迎接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