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编写的六个问题
作者: 赵庚奇
一、地方志设置大事记的历史
大事记历史上多称“纪”、“纪年”,属于编年体。春秋末期,孔子以鲁国史事为中心编《春秋》,按年、月、日先后排序,记述上起鲁隐公元年(前722年),下至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共242年史实,初步创立了中国编年体史书的雏形,成为我国载籍中最早出现的一种体裁。可以说,用编年体写成的历史,是从孔子开始的。以后,一些编年体的史书虽有改进,但是记事比较简单,且多是断代编年史。
北宋大学者司马光(1019-1086)呕心沥血,历时19年,于元丰七年(1084年)撰成《资治通鉴》,成书至今已有926年。全书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起,下迄五代最后一朝,即周世宗显德六年(959年),下接北宋,贯通1362年的历史,逐年编写,一年不漏,蕴含15个朝代的兴衰荣辱,总计294卷。该书是对中国编年体史书长期发展的总结性成果,堪称包含年代最长的具有重要资治价值的编年体通史,对后代至今编史修志产生深远的影响。同创建纪传体通史的司马迁一起,并称“两司马”。毛泽东十分喜爱此书,一生曾圈阅17遍。(陈东林、郭金荣:《毛泽东读<资治通鉴>》,《人民日报》,1991年11月23日)
地方志中正式设置大事记,始于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高似孙编纂的《剡录》,分10卷,卷一首列“县纪年”,以时为经,以事为纬,记述全县沿革、建置和历史上大事,为后世所效仿,被当今方志界公认为在地方志中正式设置大事记之始。清代章学诚主张把方志列为八门(门类),编年(大事记)列为志书之首。他写道:“首曰编年,存史法也。志者,史所取裁。史以纪事,非编年弗为纲也。”(《为毕秋帆制府撰石首县志序》,载《章实斋方志论文集》,清河张树棻纂辑,瑞安仿古印书局)
辛亥革命后,1917年北京政府内政部、教育部通令全国修志,规定通志、县志要有大事记。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的《修志事例概要》分列22门,规定:“各省志书……须特列大事记一门。”(赵庚奇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以后行政院又于1944年、1946年先后两次颁发《地方志书纂修办法》,都继续规定:“各省、市、县志应特列大事记一门”。因此,民国时期所编地方志比较普遍设置了大事记。当时一些名志,如黄炎培在1935年纂修的上海《川沙县志》、黎锦熙主纂的陕西《洛川县志》都设有《大事年表》。(赵庚奇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普遍开展了新编地方志工作。对于地方志中要不要设置大事记,方志界曾出现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大事记属于史体,地方志可以不设;另一种意见主张,地方志设大事记由来已久,应当设置,使其成为“一志之经”。中国地方史志协会(今中国地方志协会前身)经过研究,确定在新编地方志中设置大事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85年发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1998年发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都要求在地方志中设大事记。因此,在全国首轮修志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三级志书普遍设置大事记。
在首轮修志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启动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2008年9月16日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再一次明确规定,地方志中要设置大事记。《北京志》和各区(县)志在第一轮修志中都设置了大事记,作为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轮修志启动后,本市总结了首届修志的经验教训,并吸取广大修志同仁的意见,在坚持原有传统的基础上,规定《北京志》各分志可增设大事记,对原有体例又有所发展。
二、地方志中设置大事记的必要性
(一)具有其他体裁难以替代的长处
长期实践表明,编年体大事记这种体裁具有存史容量大、客观性强、形式稳定、便于查检等长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因为如此,这种体裁创立后在中国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仍被编史修志广泛采用。地方志设置大事记,同独立成书的历史大事记不同,成为志书七种体裁(述、记、志、传、图、表、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他体裁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同时与另外六种体裁相互联系,融为一体,使地方志的体裁更加完善。
(二)弥补志书横排结构的不足
地方志资料性的本质属性,决定它采取的体例结构是以类系事,类为一志,先横分门类,然后在类下竖(纵)写史实。每一个门类要逐层横分,一般分到第三或第四个层次,反映在志书门类上,就是篇、章、节、目。但是,他们各自独立,各自为界。这种体例结构的优点能最大限度地容纳统合古今(始末)、横及百科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系统、全面资料,这是地方志书的最大优势,也是其他著述难以比拟、无法替代的。
这个优势同时也伴随着它先天的缺陷,就是“偏于横剖,而缺于纵贯,则因果之效不彰”(黄炎培),难以反映出各个门类之间的相互的影响和关系。有了大事记,可以横连各类,纵贯始末,使志书浑然一体,弥补横分门类之不足。
(三)发挥志书“提要”的作用
全国首轮修志,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三级综合性志书,一般卷帙浩繁,少则上百万字,省级综合志书一般上千万字、数千万字(《北京志》总字数约7000万字)。一般读者不一定需要从头到尾仔细阅读。大事记内容,虽然在志书正文中有详细记述,但是分散在各个篇、章、节、目中,大事记将其中大事、要事提纲挈领地集中在发生的同一时间里,并贯穿于志书断限的整个过程,起到全志“提要”、“大纲”的作用。编排于卷前(在“概述”之后),可帮助读者未读全志就可对一地一专业的历史与现状有个大致的了解,更好地发挥志书的作用。
三、大事记的编纂体例——编年体,适当结合纪事本末体
编年体以时(年、月、日)为经,以事实为纬,优点是容易看出同时期各事件的联系,先后时间顺序脉络清楚,历史连贯性强。对于编年体的长处,唐代史学批评家刘知几在其划时代史学著作《史通》中评论道:“夫《春秋》(指编年体)者,系日、月而为次,列岁时以相续。中国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备载。其事形于目前,理尽一言,语无重出,此其所以为长也。”就是说,编年体叙述事件发生的次序分明,同一时期的事件可以同时看到,便于综合考察当时社会各方面情况,所以说有“理尽一言,语无重出”之效。缺点是,由于按照时序排列记述,致使有连续性的同一类事件前后割裂,首尾不能联贯,不能在一处集中地看到事件的前因后果、事件的全过程及整体面貌。对此,早在835年前,南宋杨万里就指出:“予每读《通鉴》之书,见事之肇于斯,则惜其事之不竟于斯。盖事以年隔,年以事析,遭其初莫绎其终,揽其终莫志其初,如山之峨,如海之茫,盖编年系日,其体然也。”(宋?杨万里:《通鉴记事本末叙》,载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第1-2页,中华书局,1964年10月版)纪事本末体始于南宋袁枢(1131-1205)的《通鉴纪事本末》。该书内容全部依据司马光《资治通鉴》,只是把司马光以纪年为纲改为以纪事(件)为纲,把《资治通鉴》主要内容归纳为239个重要史事,分列题目,始于《三家分晋》,终于《世宗征淮南》,不仅每个事件始末明晰,而且全书首尾贯通,总括1362年的“治乱兴衰之迹”,是一部纪事本末体通史。纪事本末体作为一种独立的史书编纂体裁,是从此书开始的,成为继司马迁的纪传体通史、司马光的编年体通史之后的又一种独立体裁,在中国史学上同样占有重要地位。
纪事本末体是以历史事件为纲的史书编纂体裁,它是将重要事件分列题目,独立成编,首尾俱备,然后在编下再按年月日时序编写。优点是事件始末情况连贯、集中、完整、首尾俱备,始末清楚。缺点是时间脉络不够清楚,同一时期各个事件的联系难以照顾。
从《北京志》和区(县)志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编年体为主,适当结合纪事本末的体裁。这样可取两种体裁之长,避其所短,使时有顺序,事有本末,相互补充,交相辉映。
在编纂大事记时,总的按照事件发生的绝对时间,逐年逐月逐日顺序记述。对于有连续性、但前后间隔时间较短的重大事件,可采取适当集中记述始末的方法。
对于有连续性、间隔时间较长、非短期所能完结的事件,不宜都在一处集中记述,可依实际情况,分若干阶段(发端、发展、转折、结束等具有标志性的阶段),分段集中记述。
四、大事记的断限与地域范围
断限:《北京志》和各区(县)志大事记的断限要同各相应志书的断限一致。续修志书的上限一般要与第一轮所修志书的下限时间衔接。新修志书从事业发端、建置之始写起。不论续修新修志书,下限时限都断至2010年12月31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随意突破上限与下限时间。
范围:严守地界,为古今修志通例。凡在志书下限时间内存在于现行行政区划内的事物,不论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及所有制的不同,都应记述,不要越界,也不弃界。
《北京志》各分志要遵循专业贵专的原则,记述本专业内容。有些具有全程全网性质的行业(如铁路、民航、公路、电信、邮政……)以及本地区在外地的企事业,要依其特定专业经营、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记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但只点到为止,不作铺陈。
五、大事记的选收标准与内容
(一)大事记的选收标准——大事,要事,新事,特事
选准大事,是编好大事记的关键。但是,何为大事?时代不同,理解不同,因而选取的标准、角度也不同。但是,前人提出的一些观点见解,对我们当今编纂地方志大事记,还是有参考价值的。如司马光在编纂《资治通鉴》时,选取大事记的标准及主旨是:“专取关国家盛衰,系民生休戚,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资治通鉴选》,王仲犖等选注,第39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以达到“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嘉善矜恶,取是捨非,足以懋古之盛德,跻无前之至治。”以上说明,司马光把国家的盛衰、政治的得失、统治人物的政策和行为的善恶、民生的忧伤与欢乐等政治大事,作为选取大事之标准。
徐无党注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原名《五代史记》),在《梁太祖本纪》下,阐述他选取大事记的标准,有五书,即:“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宋?欧阳修撰,徐无党注《新五代史》第13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前三书指重大事件;后二书指具有显示某种特殊意义的和被后人所沿袭效法的事件要求,具有重大事件代替不了的作用。
无论是综合性还是专业性的志书,对大事记的标准都难于做出一个统一的绝对的规定。大事是相对的,是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和变化的。在此地是大事,在彼地就不一定是大事。同样,对于大事记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的人物,也难于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的规定。笔者认为,要掌握两条:第一,要有格(杠杠)。没有一个杠杠,容易滥收失控,造成厚此薄彼,引发争议;第二,不拘一格。对于有些不够杠杠但做出重要贡献的人物,也应收录。
根据《北京志》和各区(县)志的情况,笔者粗略地归纳6条大事记原则标准和注意的问题,作为参考:
1.涉及地域范围广、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2.具有首创性、变革性、非常性、借鉴性;
3.选材角度:从地区整体高度着眼,选取事关全局的事件,避免写成部门大事记;只收外视信息,不收内视信息;
4.点面结合:既要突出重点,忌事无大小,逢事必记,使一般的事冲淡、淹没了大事;又要取材广泛,覆盖全面,不缺要项;
5.通典不录:中共中央或国务院专为本地区、本项事业(行业)颁发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应记;全国统一颁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一般不记,只记本地、本专业执行结果或优于、先于、多于其他地区或专业的内容;
6.常事不记:一般性、例行性、事务性的不记。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在其《史学四种》中写道:“常事不书,为史家之公例。盖常事而亦书之,则有书不胜书者矣。”
(二)大事记选收的具体内容
下面粗略列举30项作为参考:
1.重大的自然灾害;
2.行政区划建置的重大调整;
3.重大政治历史事件;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对本地区、本专业作出的批示、指示、决定及实施;
5.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参加的重大活动(以新华通迅社、人民日报或其网站等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者为准,未公开者不记);
6.本地区党、政、军领导人职务等方面的变动(任、免、辞、撤及逝世);
7.重大工程项目的兴建;
8.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体制改革;
9.重要行政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裁撤;
10.重要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的颁布与实施;
11.国家在本地区举办的重大盛典;
12.本地区召开的重要会议;
13.重要的外事活动;
14.本地区主办的地区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北京同港、澳、台两岸四地之间)重要会议;
15.本地区主办的国际性重要会议;
16.本地区具有开创性的新事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
17.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发明、创造与应用;
18.获得国家授予的奖项;
19.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领军人物(总指挥,首席科学家,总规划、总设计、总工程师……)以及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标志性的代表人物,只限于记其与该项事件有关的最主要事迹;
20.重要文物古迹的发掘、保护与破坏;
21.参与重大盛典的志愿者队伍及主要活动;
22.对本地区党政领导机关具有“资治”价值的重大事件活动;
23.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事件(事物);
24.对当代后世具有重要效法、教化价值的事件(事物);
25.对当代后世具有鉴戒价值的重大事件(案件)(如受到审判机关终审判决的具有代表性的贪腐案件及主要代表人物);
26.造成重大伤亡的安全事故;
27.应邀来本地区参访的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台湾地区主要政党的领导人;
28.应邀来本地区参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
29.重大的涉外事件;
30.具体转折性、标志性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数据(不要逐年记述)。
六、大事记的记述原则与方法
1.地方志必须存真求实、客观记述。真实性、准确性是志书的生命,志书不真实、不准确,不仅毫无用处,而且误导当代,贻害后世。既要选取最主要、最典型的反映主流、整体的事物,着重反映;也不回避事物发展中的曲折、工作中的问题。
2.坚持述而不论。用事实,用数据,开门见山,直陈其事,在资料的叙述过程中体现观点,不要出头露面专门议论,摆脱宣传色彩。志书记人记事,记这些人,不记那些人;记这件事,不记那件事;这样记,不那样记,实际上都体现、隐含了编纂者的观点、倾向。有时候,把事实(包括数字)讲清楚了,读者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出应有的结论。有些事件,不稍加评论,不能说明问题实质和真相,可能产生歧义,甚至是非不明。可用关键词作画龙点睛之笔,一语道破,一针见血,击中要害,但是要点到为止,忌着墨过多。
3.行文要朴实、严谨、简明、通畅,言简意赅,杜绝大话、空话、套话,忌冗杂繁细。
4.记述时应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不描写,不抒情,避免个人感情色彩。
5.大事记系人,要严格控制,不能事事系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队(只记领军人物,不记所有成员);可以是健在者,也可以是已故者;可以是中国籍(含港、澳、台、侨同胞),也可以是外籍人士。
6.人物首次出现,写清职务、身份,再次出现时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涉及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士另议。
7.精心选好典型,用典型说话。典型同面上情况结合,可相互补充,交相辉映,达到见微知著、反映一般的效果。
8.大事记为条目体,按年月日顺序记述。就是首先标明年份,年之下记月份,月份之下记日期,日期之下写史实。有月份而具体日期不明者,记于月之下,称“是月”;月份不明者,记于年之下,称“是年”。
9.大事记一条只记一件事,不记多事。同一天发生两件或多件大事,一般依事件重要程度分两条或多条记述,不要多条事件的综合情况。依次第一条开头写清日期,接着记事;第二件大事另起一行,开头加三角形“Δ”,表示与第一条同一天,接着记事,余类推。
10.采取集中记述或分阶段集中记述始末的事条,一般放在事件开始之日写起,中间记发展演变与转折,最后记结果。
11.大事记记述一般要具备时间、地点、人物(机构)、过程、结果等“五要素”。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同时具备这五要素,要从实际出发。只记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事,年月日三者都不清楚的不记。
12.只记可靠的准确的事。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事不记。
13.机构、会议、文件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在括弧内注明规范简称),再记时用简称。法律、法规、规章注明公布和实施时间,便于读者查阅。
14.大事记不收录表(统计表、一览表)、图、像资料。
15.大事记初稿对重要事件注明资料出处,便于审稿时考核。定稿、出版时,将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列于书后。